解读《关于省属国有相对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差异化管控的指导意见(试行)》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1-11-15

为进一步规范完善省属国有相对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以下简称相对控股企业)管理,省国资委印发了《关于省属国有相对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差异化管控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一、起草背景及过程

我省国企改革三年行动方案提出,今年出台加强国有相对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管理的指导意见。近年来,我省大力推动混合所有制改革,取得积极成效,省属混改企业户数占比达到68.9%。伴随着改革推进,混改企业如何在“混股权”的基础上实现“改机制”,成为目前混改的重要课题。相对控股企业区别于国有全资、绝对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比例虽不到50%,但国有股东能有效控制,同时其他股东也能有效参与治理。目前多数省属企业对相对控股企业,仍视同国有全资、绝对控股企业进行管控,与非国有股东融合不到位,企业活力不能得到充分释放。解决这些问题,需要进一步改善国有股东行权履职方式,对相对控股企业实行有别于全资、绝对控股企业的差异化管控模式。

二、《指导意见》主要内容

《指导意见》共七部分,内容主要如下。

(一)关于“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提出了文件的指导思想,明确了基本原则是坚持党的领导,强化监督;坚持市场理念,完善治理;坚持改革创新,激发活力等。

(二)关于“适用范围”。相对控股企业指省属企业或其再出资的各级子公司出资设立的,出资比例不超过50%但作为第一大股东,或非第一大股东但通过协议安排能达到实际控制并纳入合并报表的非上市混合所有制企业。

(三)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股东行权履职”。分四部分,主要是落实管资本要求,推动省属企业结合实际授权放权,维护企业独立法人地位。其中,明确提出了国有股东决策事项清单。将省属企业目前对权属企业管理的近40项事项,按照企业自主经营决策原则,精简为17项,实行清单管理。清单内事项事前征求国有股东意见,国有股东代表依据国有股东意见独立发表意见。其他事项由国有股东独立发表意见。 

(四)关于建立更加市场化的经营管理机制”。分三部分,主要是将省属企业市场化的改革举措优先在相对控股企业使用,建立更加市场化的用人、薪酬分配、中长期激励等制度,管理人员实行市场化管理选聘,经理层采取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工资总额可实施备案制管理,符合条件的优先纳入中长期激励试点。

(五)关于严格落实党建工作要求”。分两部分,主要是充分发挥相对控股企业党组织作用,明确党组织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

(六)关于“完善监督保障机制”。分三部分,主要是相对控股企业自觉接受巡视巡察和纪检监察监督、审计监督等,切实加强风险管控和合规管理。

(七)关于“附则”。省属企业参照本意见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并开展试点工作。

联系人:张慎,联系电话:51767781。

政策文件:《关于省属国有相对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差异化管控的指导意见(试行)》

 



版权所有: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鲁ICP备09064210号
通信地址:济南市经十路9999号黄金时代广场C座 邮政编码:250101
联系电话:0531-51767777(技术支持:0531-81932989)
传真:0531-51767600 网站浏览:  网站地图
网站标识码:3700000079  鲁公网安备 37010202001385号